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