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