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后,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限高等规划条件,但拟调整的规划条件不符合划拨或者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修改规划条件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本地主要媒体和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者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设计条件抄告土地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