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