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依法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经批准后应当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修正建筑红线图、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规划材料。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