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三十四条有效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一)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功能和布局产生影响,确需修改的;(二)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规划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三)经评估、论证,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