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组织修改:

(一)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功能和布局产生影响,确需修改的;

(二)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规划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三)经评估、论证,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