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修改城乡规划时,不得将山体、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湿地、河道等公共性、公益性用地修改为经营性用地。不得擅自减少控制单元内已确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修改具体指标时应当在控制单元内进行综合平衡。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