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三十二条有效经依法审定的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前,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