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规划。需要分期建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同意后,可以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幼儿园、学校、停车场、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农贸市场、公共交通站、消防设施、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物业管理、养老服务、卫生服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