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所审批的建设工程加强管理,根据实施进度进行分阶段检查。在房屋建设工程开挖基槽、基础完工、地面首层完工、顶层封顶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申请放验线核查。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