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并与地面设施建设合理衔接,提高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建设规范,不得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用途、范围、高度、层数和建筑面积等内容。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