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和公布城市紫线,保护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划定的环境协调区域内进行建设的,规划许可机关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管理文物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