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和公布城市蓝线,保护城市水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河道及河道沿线管理,科学划定河道两侧禁建区域,严格控制河道沿线建筑的密度、高度、退距等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