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和公布城市绿线,保护绿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山体、绿地周边区域应当按照低开发强度控制,严格控制城市天际线,将山体轮廓融入城市天际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会同管理绿化工作的部门同步审查绿化景观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景观设计方案实施绿化景观建设,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