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城市新城区应当按照中开发强度控制,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老城区应当按照低开发强度控制,保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严格控制新建商业项目,降低建筑密度,改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