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城市新城区应当按照中开发强度控制,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老城区应当按照低开发强度控制,保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严格控制新建商业项目,降低建筑密度,改善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