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导则,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