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片区、重要节点、主要景观轴线、主要交通干道以及特定区域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空间的总体形态、风貌特色、开发强度、公共空间、视线通廊、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内容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作为编制详细规划的依据。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