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寨以及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寨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村寨应当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编制镇、乡、村寨规划。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村寨规划,由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