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