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五条有效江河整治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以防洪规划作为基本依据。编制防洪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防洪规划应当把建设、加固海塘、堤防和大中型水利工程、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疏浚河道、保障行洪畅通、提高防洪工程设施的综合调度能力作为重点,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等内容。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