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江河整治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以防洪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把建设、加固海塘、堤防和大中型水利工程、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疏浚河道、保障行洪畅通、提高防洪工程设施的综合调度能力作为重点,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