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六条有效甬江流域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甬江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流域的防洪规划由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