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规划编制、防洪工程建设管理、水情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洪水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