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河道行洪安全、基本水面率控制、排污和污水处理等情况。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