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河道行洪安全、基本水面率控制、排污和污水处理等情况。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