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河道行洪安全、基本水面率控制、排污和污水处理等情况。

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