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或者由市、区县(市)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后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