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查处影响堤防护岸安全、阻碍行洪排涝通畅、损害河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