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保护第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级人民政府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边界处设立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根据保护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取水口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桩、警示标牌和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