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和有偿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农村饮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