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和有偿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农村饮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