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