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饮用水工程维护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水费提留、工程经营权收益、社会捐赠、专项补贴以及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