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蓄水池、沉淀池、泵站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在其周围5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及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活动。

在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挖沟、取土、打桩等影响其正常运行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理主体协商一致,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