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饮用水经营管理主体进行监督指导。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村民自主管理主体的监督指导,建立农村饮用水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水源地保护、供水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联片集中供水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对农村饮用水实行专业化管理、公司化运作。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