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化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纠纷。在农村饮用水水源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