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调配饮用水资源,优先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