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县、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可以对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原有居民实施搬迁,并予以妥善安置;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应当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