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安装取水设施。

鼓励村民对村寨原用水井、山泉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