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第九条有效自治县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县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印发文件和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