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第十条有效自治县内举行各种会议,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县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的主要会议报告、决议、决定等,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县境内乡、镇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的主要会议报告、决议、决定等,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