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县国家机关应当将执行本条例作为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内容。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以及熟练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纳入目标考核。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