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公务、发布法律文书、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译。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