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及境内乡、镇制定和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