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运输车辆应当及时清洗、消毒。违反前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外溢污水的,或沿途丢弃、遗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