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餐厨垃圾进行产生登记,交由取得处置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处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餐厨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违反前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