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