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临街各类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或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卫生。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