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临街各类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或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