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

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航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禁止在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搭建的鸽舍;逾期不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