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容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文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